
近期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告的讨论热度持续攀升,我们通过多方渠道收集整理了相关资讯,并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若这些内容恰好能为您提供参考,将是我们最大的荣幸。
一、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依法受理与审批。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展示区、控制区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规划国土、工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广告协会的意见。二、“实施方案”发布实施前,对户外广告展示区、控制区内新增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准且符合《阵地规划》设置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延期申请,每次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对户外广告禁设区内的新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以及已设户外广告设施的延期申请,不予受理。三、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独立式、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但公交候车亭等公益性设施的附属式户外广告除外。四、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已经批准设置但不符合《阵地规划》、“实施方案”或者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置期已满的,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不按时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过设置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设置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设施拆除完毕;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代为拆除。六、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市外环线内禁止擅自设置彩旗、条幅、系留气球、招贴等户外商业广告。因市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上述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经市绿化市容局批准,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违反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拆除。七、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以及外环线以外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但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发布与其生产的产品或者与其经营服务有关的户外广告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所称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范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公布。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将自今起施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定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定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定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定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稽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禁止设定的情形
禁止专门用于释出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计程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设定规范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计程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定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释出本单位名称、标识等资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定技术规范的要求。流动户外广告设定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设定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设定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释出流动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使用者和消费者。流动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释出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维护管理
流动户外广告的设定人,应当对流动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流动户外广告有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八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九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违反禁设情形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专门用于释出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其他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设定规范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或者计程车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或者空中游览飞艇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释出本单位名称、标识等资讯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违反广告内容释出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释出比例要求或者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维护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流动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或者未及时修复、更新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协助执法
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必要的资讯,协助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流动户外广告设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前款协助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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